新竹縣立鳳岡國民中學教育儲蓄戶執行規定
一.本校為照顧經濟弱勢.或家庭突遭變故學生,使其順利就學,特訂定本規定。
二.照顧對象:為就讀本校並符合下列家庭條件之在學學生。
(一)低收入戶。
(二)中低收入戶。
(三)家庭突遭變故,至無法順利接受教育者。
(四)前三款以外家庭,需要協助順利就學之特殊個案學生。
三.實施期程:自97年度起實施,於103年8月29日期初校務會議修正後實施。
四.實施方式:
(一)由本校向內政部申請勸募許可。
(二)設立專戶:
1.由學校開立專戶儲存勸募所得,分年度專案並專帳管理,專款專用。
2.專戶名稱:新竹縣立鳳岡國民中學教育儲蓄專戶。
3.專戶之勸募所得之使用及核結等,依公益勸募條例相關規定辦理。勸募所得款應依公益勸募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內政部許可之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使用計畫辦理。如有賸餘,得報內政部同意後於三年期限內動支。
4.本專戶之開立,以代理公庫之金融機構為限,並應設置捐款專戶專簿,不得與勸募所得無關之其他捐助款或補助款混用。
(三)學校應於本部推動教育儲蓄戶網站填報專戶捐款資料及有關訊息,例如勸募許可文號、學校基本資料、待幫助之學生個案事實、學校捐款帳號、捐款收據格式(採四聯式,捐款人、學校、財政局、教育局各執一聯)及聯絡人資訊(聯絡人姓名、電話、傳真、電子郵件信箱)等相關訊息。
(四)欲捐款者得指定捐款用途,並得至教育部或學校建置之網站查詢相關訊息。
五.捐款用途及補助標準:
(一)學校所獲捐款用於補助第二點規定之照顧對象,協助其順利就學。捐款已指定用途者,依指定用途支用:有賸餘者,經徵得捐款者之同意得改做其他個案之補助。
(二)個案學生以接受其他經費補助者,不再重複補助,但其他經費補助仍無法解決其困難時,得依需要在予補助
(三)每一個案學生之補助標準應配合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使用計畫所列經費概算,並由學校校務會議定之,以能解決或減輕個案學生困難,使其順利就學為原則。
六.行政組織:
學校成立教育儲蓄戶工作小組如附件一,負責其教育儲蓄專戶勸募所得之存管、審核、開立收據、動支與收支使用相關事宜及其他相關業務推動事項。
七.專戶之勸募所得動支程序:
(一)學校校長及教職員工自行或依家長反映發現需要協助之個案學生,得提出補助之書面提案,經管理小組審核通過後撥款補助。審核前得依需要進行家庭訪問並填寫訪視紀錄表。
(二)經費存管、提案審查、補助標準、動支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定,由學校校務會議定之。
八.捐款者之獎勵:依本縣教育事業獎勵辦法規定獎勵之。
九.徵信:
(一)學校應依公益勸募條例及內政部許可函示規定辦理公開徵信;其得建立本案專屬網站或網頁,或於本部推動教育儲蓄戶網站公布徵信資料。
(二)學校每年度應定期上網公告經費收支及帳目,以昭公信;其公告內容應依資訊保護相關規定辦理。
十.其他:
(一)學校應依勸募活動計畫積極籌款,籌款績效優良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予從優獎勵。
(二)學校許可及其相關規定公告於學校網站(http://www.fkjh.hcc.edu.tw)或社會司網站(網站:http://www.moi.gov.tw/dsa/)查詢公益勸募條例、公益勸募條例施行細則、公益勸募許可辦法及相關申請範例格式。
二.照顧對象:為就讀本校並符合下列家庭條件之在學學生。
(一)低收入戶。
(二)中低收入戶。
(三)家庭突遭變故,至無法順利接受教育者。
(四)前三款以外家庭,需要協助順利就學之特殊個案學生。
三.實施期程:自97年度起實施,於103年8月29日期初校務會議修正後實施。
四.實施方式:
(一)由本校向內政部申請勸募許可。
(二)設立專戶:
1.由學校開立專戶儲存勸募所得,分年度專案並專帳管理,專款專用。
2.專戶名稱:新竹縣立鳳岡國民中學教育儲蓄專戶。
3.專戶之勸募所得之使用及核結等,依公益勸募條例相關規定辦理。勸募所得款應依公益勸募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內政部許可之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使用計畫辦理。如有賸餘,得報內政部同意後於三年期限內動支。
4.本專戶之開立,以代理公庫之金融機構為限,並應設置捐款專戶專簿,不得與勸募所得無關之其他捐助款或補助款混用。
(三)學校應於本部推動教育儲蓄戶網站填報專戶捐款資料及有關訊息,例如勸募許可文號、學校基本資料、待幫助之學生個案事實、學校捐款帳號、捐款收據格式(採四聯式,捐款人、學校、財政局、教育局各執一聯)及聯絡人資訊(聯絡人姓名、電話、傳真、電子郵件信箱)等相關訊息。
(四)欲捐款者得指定捐款用途,並得至教育部或學校建置之網站查詢相關訊息。
五.捐款用途及補助標準:
(一)學校所獲捐款用於補助第二點規定之照顧對象,協助其順利就學。捐款已指定用途者,依指定用途支用:有賸餘者,經徵得捐款者之同意得改做其他個案之補助。
(二)個案學生以接受其他經費補助者,不再重複補助,但其他經費補助仍無法解決其困難時,得依需要在予補助
(三)每一個案學生之補助標準應配合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使用計畫所列經費概算,並由學校校務會議定之,以能解決或減輕個案學生困難,使其順利就學為原則。
六.行政組織:
學校成立教育儲蓄戶工作小組如附件一,負責其教育儲蓄專戶勸募所得之存管、審核、開立收據、動支與收支使用相關事宜及其他相關業務推動事項。
七.專戶之勸募所得動支程序:
(一)學校校長及教職員工自行或依家長反映發現需要協助之個案學生,得提出補助之書面提案,經管理小組審核通過後撥款補助。審核前得依需要進行家庭訪問並填寫訪視紀錄表。
(二)經費存管、提案審查、補助標準、動支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定,由學校校務會議定之。
八.捐款者之獎勵:依本縣教育事業獎勵辦法規定獎勵之。
九.徵信:
(一)學校應依公益勸募條例及內政部許可函示規定辦理公開徵信;其得建立本案專屬網站或網頁,或於本部推動教育儲蓄戶網站公布徵信資料。
(二)學校每年度應定期上網公告經費收支及帳目,以昭公信;其公告內容應依資訊保護相關規定辦理。
十.其他:
(一)學校應依勸募活動計畫積極籌款,籌款績效優良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予從優獎勵。
(二)學校許可及其相關規定公告於學校網站(http://www.fkjh.hcc.edu.tw)或社會司網站(網站:http://www.moi.gov.tw/dsa/)查詢公益勸募條例、公益勸募條例施行細則、公益勸募許可辦法及相關申請範例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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