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申請,其請求權5年時效之起算點,應於偵查、民刑事訴訟每一審級,有涉訟並延聘律師之予以輔助事實發生時,各別起算

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有關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申請,其請求權5年時效之起算點,應於偵查、民刑事訴訟每一審級,有涉訟並延聘律師之予以輔助事實發生時,各別起算,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96年8月1日公保字第0960008007B號函辦理。
二、按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2條第1項規定:「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其服務機關應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涉訟,其服務機關應為該公務人員延聘律師,……。」第8條第1項規定:「公務人員認其係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服務機關未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辦理涉訟輔助者,公務人員得以書面敘明涉訟輔助之事由,向服務機關申請為其延聘律師或核發其逕行延聘律師之費用。」對於公務人員有因公涉訟輔助之公法上請求權,定有明文。
三、復按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規定:「公法上之請求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經查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第14條規定,於偵查、民刑事訴訟每案每一審級,均得申請輔助延聘律師之費用。茲以消滅時效之起算點係自請求權可得行使時起算,爰5年時效之起算點應於偵查、民刑事訴訟每一審級,有涉訟並延聘律師之予以輔助事實發生時,各別起算。
瀏覽數:
登入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