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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通過

立法院在五月五日三讀通過,並於五月二十日總統公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新增施用第三、四級毒品者,將處以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應限期令其接受四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的毒品危害講習。而修正條文也把製造、運輸、販賣第一、二、三級毒品者,除維持原有刑責,進而將罰金加重,從原本新台幣五百萬至一千萬元,調高到七百萬至二千萬元。修正條文也新設了「窩裡反條款」,即毒販若供出毒品來源而破獲上游販毒,可以「免除」其刑的規定,希望藉此能有利國內毒品查緝。

  法務部表示,行政院為落實反毒工作,有效阻絕毒品來源及減少吸食毒品人口,於九十七年度時向立法院提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針對目前因為社會新興、科技發達、毒品增加及流動迅速、導致吸毒人口年輕化,進而衍生許多家庭、社會治安問題。以及各機關在推動反毒工作之餘面臨到許多困境。而現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於九十二年修正後,僅於去年四月由立法院提案修正同條例第二四條,但顯然已無法因應當今毒品情勢,因此法務部才著手策劃了這部部分修正條文修正草案,以其匡正最近越來越興盛的毒品風氣。   

  現行條文未規定持有第三、四級毒品罰則,但依據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三至六項規定,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四級毒品者,將處以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之罰鍰,並依同條例第十一條之一第二項規定,令其參加毒品危害講習四到八小時,立法目的是希望能建立一個相當的罰則,同時強制他們要實行藥物衛生安全講習,讓他們建立毒品危害身心的共識,若不這麼做吸毒者很容易會從施用三、四級的毒品後,慢慢就增加到施用第一、二級。修法也藉由提高製造、運輸、販賣毒品罰金法定刑以希望達到嚇阻效果。而也新設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七條「窩裡反條款」規定,希望提供「免刑」優惠使毒販願意供出毒品來源好破獲廣大毒品上游及授權警察機關即時強制採尿檢驗權,有效遏阻毒販繼續供給毒品及遏止毒癮者繼續吸食毒品。另針對戒除毒癮者出所後,給予其就業輔導機制,期望能透過就業更生方式,讓其有重新回到社會,並開啟一個新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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