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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業經行政院會同考試院於113年8月29日發布廢止,檢送發布令影本、原條文及廢止理由各1份一案,請查照。

一、茲因一百十一年六月二十二日修正公布,並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之服務法第十二條已明定公務員每日、每週辦公時數與每週休息日數:公務員為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案業務或辦理季節性、週期性工作等例外情形,延長辦公時數上限,由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及五院分別訂定;輪班輪休人員勤休相關事項,則由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及五院分別訂定,或授權所屬機關(構)依其業務特性定之。爰依中央法規標准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規定「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並公布或發布施行者。」廢止本辦法。

二、檢附原函及相關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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