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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縣府函請本縣各國民中小學積極宣導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教育工作,強化基層教育人員防制知能。

一、依據教育部100年1月27日臺訓(三)字第1000006623號函辦理。
二、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4條規定略以,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之課程或教育宣導內容如下:(一)正確性心理
之建立(二)對他人性自由之尊重(三)錯誤性觀念之矯正(四)性不得作為交易對象之宣導(五)兒童或少年從事性交易
之遭遇(六)其他有關兒童或少年性交易防制事項。
三、依教育部辦理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教育宣導辦法第2條規定,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學校、社教機構應每年定
期辦理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教育宣導工作,宣導之對象應包括學校教職員工、學生等。
四、依前開會議決議,鑑於日前發生兒童及少年從事性交易情形,學校人員未能即時介入處理,為提昇基層教師、兒童
及少年性交易防制知能,請學校辦理相關研100年討會議,並建請納入個案研討課程,以強化教育人員防制知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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