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心理師執業登記相關規定,詳如說明。
一、依據本府衛生局100年11月09日新縣衛醫字第1000014981號函辦理。
二、心理師法第7條第1項規定:「心理師應向執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領有執業執照,始得執業。」同法第10條規定:「心理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心理治療所、心理諮商所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為之。」
三、上述;『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其中包括「機關、學校設有提供其員工或師生心理治療或心理諮商之單位」,故貴校如設置心理諮商之單位且具有「心理諮商所設置標準」所定之條件者,請通知聘請之諮商心理師至本縣衛生局申請執業登記並提出心理諮商所設置標準所需文件資料,衛生局收到申請案件將派員至現場履勘,設施符合設置標準者,始核可辦理諮商心理師執業登記。
四、心理諮商所設置標準、心理師法、心理師法施行細則及行政院衛生署公告指定心理師法第10條所定醫療機構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機構之條件,請電洽03-5518160轉260。
二、心理師法第7條第1項規定:「心理師應向執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領有執業執照,始得執業。」同法第10條規定:「心理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心理治療所、心理諮商所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為之。」
三、上述;『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其中包括「機關、學校設有提供其員工或師生心理治療或心理諮商之單位」,故貴校如設置心理諮商之單位且具有「心理諮商所設置標準」所定之條件者,請通知聘請之諮商心理師至本縣衛生局申請執業登記並提出心理諮商所設置標準所需文件資料,衛生局收到申請案件將派員至現場履勘,設施符合設置標準者,始核可辦理諮商心理師執業登記。
四、心理諮商所設置標準、心理師法、心理師法施行細則及行政院衛生署公告指定心理師法第10條所定醫療機構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機構之條件,請電洽03-5518160轉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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