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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所報國民中小學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相關疑義案,詳如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0年11月18日臺訓(三)字第1000190403號函辦理。
二、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所提疑義係指學校於接獲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申請調查或檢舉,究於接獲後3個工作日內移交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調查處理,抑或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後3個工作日內移交性平會並召開會議調查處理,教育部說明如下:
(一)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9條第1項規定:「學校或主管機關於接獲調查申請或檢舉時,應於20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第30條第1項規定:「學校或主管機關接獲前條第一項之申請或檢舉後,除有前條第二項所定事由外,應於三日內交由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復依據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第18條規定,學校收件單位收件後,得依本法第29條第2項規定進行初審,並將初審意見送交性平會決定是否受理。
(二)爰依上述規定,僅明定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後,除有不受理之情形時,應於3日內交性平會決定是否受理,並於受理申請調查或檢舉日起20日內以書面通知受理結果,法律僅規定3日內交性平會,但並未規定3日內召開會議,爰性平會召開會議之時機,學校得依前述時效逕為安排會議之召開,合予敘明。
三、有關教育部對於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個案之檢核係採書面審查為主,爰請學校於函報本府事件處理結果之相關資料時,一併檢附學校將通報案件移交性平會之相關證明文件,俾利檢核上述之移交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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