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00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之「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除第36條之1外,行政院定自100年11月15日施行。
一、依據教育部100年11月25日臺訓(三)字第1000208255號函辦理。
二、性別平等教育法得自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law.moj.gov.tw/)查閱利用。
四、有關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防治及處理應依旨揭「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正條文之相關規定辦理。另教育部將修正「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增列「性霸凌」樣態,以為補充適用。
二、性別平等教育法得自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law.moj.gov.tw/)查閱利用。
四、有關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防治及處理應依旨揭「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正條文之相關規定辦理。另教育部將修正「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增列「性霸凌」樣態,以為補充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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