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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新北市政府教育局針對教育部本(100)年10月31日臺訓(三)字第1000170857B號函示,有關學校處理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平等教育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三法)所涉之性騷擾及性侵�

一、依據教育部100年12月6日臺訓(三)字第1000203271號函辦理。
二、針對教育部請學校於依據性騷擾防治法第7條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時,增列「得委託學校所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分別依性別工作平等法或性騷擾防治法相關規定調查處理」之規定是否適法疑義,查性騷擾防治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並未設定對於性騷擾事件之調查處理組織機制,自無要求學校設立常設性之組織處理性騷擾事件,教育部因應監察院糾正案件,以函示指導學校「得委託學校所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分別依性別工作平等法或性騷擾防治法相關規定調查處理」之規定,爰學校得於依據前揭各該法令所訂之防治措施中,列入本項處理機制,藉以透過單一處理機制,有效協助事件受害人並調查處理。
三、建議學校得於校內防治規定中依處理事件之對象別,明訂學校內受理及處理之權責分工,舉例說明如下:(一)職場性騷擾案件及教職員工涉性騷擾校外人士案件得由人事單位受理後,交性平會於規定期限內調查處理,如屬實,則依相關人事法令議處及救濟。
(二)學生涉性騷擾校外人士案件得由學務處受理後,交性平會於規定期限內調查處理,如屬實,則依學校獎懲相關規定懲處及救濟。
(三)上述案件之調查期限,職場性騷擾案件依據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第11條規定為自申訴提出起三個月內結案;一般性騷擾案件依據性騷擾防治法第13條第3項規定,應於申訴或移送到達之日起七日內開始調查,並應於二個月內調查完成,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併予敘明。
四、倘學校業已依據三法訂定明確之處理規定及分工,調查處理機制順暢無礙,得以充分保障當事人權益,則教育部亦予尊重。
五、教育部已將三法整合議題列入100年年底辦理之相關教育主管會議宣導,並列為101年之年度工作計畫辦理法令研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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