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函詢有關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申請人或行為人,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34條第1項第5款規定提起救濟程序相關疑義乙案,請依說明辦理。
一、依教育部101年3月13日臺訓(三)字第1010023124號函辦理。
二、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所提疑義係指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申請人或行為人分屬不同學校,申請人係向行為人學校提起申復(向原措施機關或學校提起為原則,教育部96年5月7日台訓三字第0960057668B號函諒達),針對申復結果不服時,申請人應向何單位提起救濟。
三、教育部說明如下:「申請人或行為人分屬不同學校(均為學生),申請人對申復結果不服時,依據性平法第34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公私立學校學生依規定係向渠所屬學校提起申訴,渠學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受理並據以審議後(針對申請人所提不服事項,從程序面再予審酌查處。事實認定則依據性平法第35條規定辦理),申訴評議為有理由時,則移由原措施學校重為適法處置。」
二、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所提疑義係指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申請人或行為人分屬不同學校,申請人係向行為人學校提起申復(向原措施機關或學校提起為原則,教育部96年5月7日台訓三字第0960057668B號函諒達),針對申復結果不服時,申請人應向何單位提起救濟。
三、教育部說明如下:「申請人或行為人分屬不同學校(均為學生),申請人對申復結果不服時,依據性平法第34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公私立學校學生依規定係向渠所屬學校提起申訴,渠學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受理並據以審議後(針對申請人所提不服事項,從程序面再予審酌查處。事實認定則依據性平法第35條規定辦理),申訴評議為有理由時,則移由原措施學校重為適法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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