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協助身心障礙者平等參與社會,請落實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乙案,詳如說明,請 查照。
一、依據教育部101年4月9日臺特教字第1010035252號函辦理。
二、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6條規定略以:「身心障礙者之人格及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第1項),公共設施場所營運者,不得使身心障礙者無法公平使用設施、設備或享有權利(第2項)。」
三、為保障身心障礙者平等參與社會之權益,請貴單位(校)落實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秉持尊重與接納身心障礙者之態度,積極提供通用之無障礙服務。
二、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6條規定略以:「身心障礙者之人格及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第1項),公共設施場所營運者,不得使身心障礙者無法公平使用設施、設備或享有權利(第2項)。」
三、為保障身心障礙者平等參與社會之權益,請貴單位(校)落實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秉持尊重與接納身心障礙者之態度,積極提供通用之無障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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