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載某單位疑似向媒體洩露重大家暴及性侵害案件內容之報導一案,請各校人員於辦理相關案件時,依說明二、三辦理,請 查照。
一、依據新竹縣政府101年5月17日府社工字第1010346818號函辦理。
二、受理家庭暴力及性侵害案件之書類(如通報表、驗傷單、就醫繳費單...等)、足資識別通報人或被害人身分資料行蹤之相關資訊(如居住區域、手機號碼、電子郵件帳號...等),不應主動提供予新聞媒體報導,並應注意通報人或被害人身分之保密。
三、請各校處理婦幼案件時,應本於謹慎、同理心及保密原則,並於適當環境下進行詢(訊)問、會談,避免衍生新聞事件造成被害人二度傷害,及民眾對公務單位之不良觀感。
二、受理家庭暴力及性侵害案件之書類(如通報表、驗傷單、就醫繳費單...等)、足資識別通報人或被害人身分資料行蹤之相關資訊(如居住區域、手機號碼、電子郵件帳號...等),不應主動提供予新聞媒體報導,並應注意通報人或被害人身分之保密。
三、請各校處理婦幼案件時,應本於謹慎、同理心及保密原則,並於適當環境下進行詢(訊)問、會談,避免衍生新聞事件造成被害人二度傷害,及民眾對公務單位之不良觀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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