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維護婦女公開哺乳之權利相關規定!!
查「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第4條規定,婦女於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時,任何人不得禁止、驅離或妨礙。前項選擇母乳哺育場所之權利,不因該公共場所已設置哺(集)乳室而受影響。違者依第8條規定,處行為人新臺幣6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如果行為人是該公共場所的從業人員,因公共場所內部規定或公共場所負責人未對其從業人員善盡管理與教導之責任,導致對哺乳母親有所妨礙之情事,可併處該公共場所負責人新臺幣6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又依同條例第5條第1項規定,特定之公共場所應設置哺集乳室並有明顯標示,未設置哺集乳室或設置而無明顯標示者,依第9條第1項規定,應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以新臺幣6千元到3萬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又依同條例第5條第1項規定,特定之公共場所應設置哺集乳室並有明顯標示,未設置哺集乳室或設置而無明顯標示者,依第9條第1項規定,應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以新臺幣6千元到3萬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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