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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

一、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102年1月18日主人考字第1021000154
號函辦理。
二、各機關學校函報本府主計處核定之派免兼建議函、獎懲建
議函及其他相關涉及個資之書面資料,請適當隱藏當事人
部分身分證字號(如:A1*****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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