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處理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事件處理程序及裁罰基準」,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7日以臺教學(三)字第1020059565C號令訂定發布施行。
一、依據教育部102年5月7日臺教學(三)字第1020059565D號函辦理。
二、為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36條所定罰則,針對教育部所主管學校違反性平法事件行為,進行妥適及有效之裁處,並建立執法公平性,提升公信力,以期減少爭議及行政爭訟之行政成本,爰訂定教育部處理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事件處理程序及裁罰基準(以下簡稱本裁罰基準)。
三、茲就本裁罰基準所定處理程序,摘述說明如次:
(一)教育部知悉所轄學校涉嫌違反性平法規定情事者,得組成調查小組實地稽查、蒐證;並對違反性平法規定之罰鍰,得聘請具有性別平等意識之專家學者及律師代表組成審議小組審議之,其中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之三分之一。
(二)違反性平法規定應受裁罰者,經審酌個案情形,認依本裁罰基準處罰仍屬過輕或過重者,得在法定處罰金額額度內,敘明理由,予以加重或減輕處罰;必要時,得提經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討論議決。
四、復依教育部101年10月8日臺訓(三)字第1010190118號函所定,性平法第36條所定罰鍰之裁處,由核准設立之各該主管機關處罰之。爰各級教育主管機關務請恪遵性平法之規定,明定公平、公正及公開之裁罰基準,並針對所主管學校違反性平法事件之行為,予以適當及合理之裁處。
五、本裁罰基準業已公告於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全球資訊網(https://www.gender.edu.tw/)最新消息及法令政策項下,請逕行下載使用。
二、為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36條所定罰則,針對教育部所主管學校違反性平法事件行為,進行妥適及有效之裁處,並建立執法公平性,提升公信力,以期減少爭議及行政爭訟之行政成本,爰訂定教育部處理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事件處理程序及裁罰基準(以下簡稱本裁罰基準)。
三、茲就本裁罰基準所定處理程序,摘述說明如次:
(一)教育部知悉所轄學校涉嫌違反性平法規定情事者,得組成調查小組實地稽查、蒐證;並對違反性平法規定之罰鍰,得聘請具有性別平等意識之專家學者及律師代表組成審議小組審議之,其中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之三分之一。
(二)違反性平法規定應受裁罰者,經審酌個案情形,認依本裁罰基準處罰仍屬過輕或過重者,得在法定處罰金額額度內,敘明理由,予以加重或減輕處罰;必要時,得提經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討論議決。
四、復依教育部101年10月8日臺訓(三)字第1010190118號函所定,性平法第36條所定罰鍰之裁處,由核准設立之各該主管機關處罰之。爰各級教育主管機關務請恪遵性平法之規定,明定公平、公正及公開之裁罰基準,並針對所主管學校違反性平法事件之行為,予以適當及合理之裁處。
五、本裁罰基準業已公告於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全球資訊網(https://www.gender.edu.tw/)最新消息及法令政策項下,請逕行下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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