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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2年6月4日臺教國署學字
第1020054779號函辦理。
二、旨揭注意事項中第17條規定:「教師因輔導與管教學生所
取得之個人或家庭資料,非依法律規定,不得對外公開或
洩露」。爰請利用研習與學校校務會議時,宣導個人資料
保護,以增進相關知能,若有洩漏個人資料等情事,則依
相關規定懲處,並列入個人與學校辦學績效考核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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