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令宣導】教育部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第14屆第49次會議附帶決議,有關性別平等教育事件處理通知程序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0年03月24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00031018號函辦理。
二、旨揭附帶決議有關性別平等教育事件之處理通知程序部分,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1條第3項規定,學校應將完整處理結果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一併通知行為人,以利後續救濟。實務常見學校將懲處及心理輔導、性別教育課程處置分別通知發函,致造成申復救濟起算時點爭議或分向不同管道救濟問題,請學校應依上開規定,落實處理通知程序。
二、旨揭附帶決議有關性別平等教育事件之處理通知程序部分,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1條第3項規定,學校應將完整處理結果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一併通知行為人,以利後續救濟。實務常見學校將懲處及心理輔導、性別教育課程處置分別通知發函,致造成申復救濟起算時點爭議或分向不同管道救濟問題,請學校應依上開規定,落實處理通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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