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建議放寬機關因公務需要,得指派約用人員赴國外出差處理公務一案, 請查照。
一、考量各機關(單位)進用之約用人員亦屬協助各機關(單位)業務推動之一環,為利各機關(單位)實際業務需求及用人彈性,各機關(單位)得審酌個案業務需要及約用人力運用情形,本於權責審慎指派約用人員赴國外出差處理公務。至約用人員赴國外出差旅費報支部分,轉據行政院主計總處本年9月4日主預督字第1130102596號書函以,渠等人員雖非屬「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之規範對象,倘確因業務實需赴國外出差,考量其係因公奉派出國,其出差旅費之報支,似可參照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辦理。
二、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9年7月23日局力字第0990018265號函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含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歷次函釋與本函未合部分,均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二、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9年7月23日局力字第0990018265號函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含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歷次函釋與本函未合部分,均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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