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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教育人員知悉兒童及少年涉性剝削之情形,請依法進行相關通報

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7條第1項規定,「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移民管理人員、移民業務機構從業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警察人員、司法人員、觀光業從業人員、電子遊戲場業從業人員、資訊休閒業從業人員、就業服務人員、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福利或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於執行職務或業務時,知有被害人,應即通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人員於執行職務或業務時,知有第四章之犯罪嫌疑人,應即通報第五條所定機關或人員,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又依同條例第46條規定,無正當理由違反第7條第1項規定,未通報或未依時限通報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請學校持續加強宣導,倘發現教職員工及學生等疑似涉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2條所定行為,請依法進行相關通報,避免受罰。另如有相關證據,請協助保存以利提供警政及檢調單位續處。

上開涉及事項亦應一併於教育部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救通報處理中心資訊網(即校安通報系統)依法定時限進行校安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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